(2017)赣0103民初30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柳风英与龙承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风英,龙承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3034号之一原告:柳风英,女,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龙承红,男,196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柳风英与被告龙承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的(2017)赣0103民初303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本案已撤诉结案,原告柳风英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担保人谭立峰及被告龙承红各自名下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柳风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谭立峰名下的坐落于南昌市西湖区象山南路68号(仕中心小区)AB#楼1305室(第13层)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龙承红名下的坐落于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89号39栋2单元302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