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5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家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家锐,王梅新,汪家爵,汪淑云,鄢振胜,华飞龙,潘行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5执284号申请执行人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泰县樟城镇XXX。法定代表人:李茹辛,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林家锐,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王梅新,女,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汪家爵,男,1959年6月5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汪淑云,女,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鄢振胜,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华飞龙,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潘行云,男,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林家锐、王梅新、汪家爵、汪淑云、鄢振胜、华飞龙、潘行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2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工商、车管、房管、国土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基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无法查找下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构成要件。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王幼圣执行员 温加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霞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