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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民初29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倪子涵、倪志涛与倪永骥、杨惠娟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子涵,倪志涛,倪永骥,杨惠娟,倪志慧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29025号原告:倪子涵,男,201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原告:倪志涛(即原告倪子涵之父及法定代理人),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永骥,男,1954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被告:杨惠娟,女,195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同上。被告:倪志慧,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同上。原告倪志涛、倪子涵与被告倪永骥、杨惠娟、倪志慧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倪志涛、倪子涵在收到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后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倪志涛、倪子涵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献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