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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彭银兰、高媛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银兰,高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2执33号申请执行人:彭银兰,女,194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高媛媛,女,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皖0302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媛媛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12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利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