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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10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则香与储虎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则香,储虎生,李家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1075号之一原告:王则香,男,197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林,东台市唐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储虎生,男,1979年8月22日生,汉族,住东台市。第三人:李家良,男,1965年1月26日生,汉族,住赣榆县。原告王则香与被告储虎生、第三人李家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王则香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则香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则香撤诉。案件受理费3576元,减半收取1788元,由原告王则香负担。审 判 长  储鹏杰人民陪审员  储继宏人民陪审员  田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