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3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石狮市富然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谢书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富然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谢书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3826号原告:石狮市富然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灵狮开发区A10幢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0543403185。法定代表人:林建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毅,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谢书并,男,197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石狮市富然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谢书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石狮市富然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狮市富然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债权债务全部了结为由,申请撤回对谢书并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狮市富然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谢书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石狮市富然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少如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江萍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