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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执13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润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润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永安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邵文静,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执13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526号附1号。负责人胥峰,行长。被执行人成都润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邵文静,职务不详。被执行人成都永安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雷佳,职务不详。被执行人邵文静,女,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执行人李勇,男,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270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成都润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永安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邵文静、李勇票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475272.13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勇位于温江区、双流区的房产予以轮候查封;对被执行人成都润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沙支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科华支行、上海银行东大街支行的账户予以继续冻结,上述账户均��可供执行财产。除此之外,本院依职权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7月2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出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已将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成民初字第2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