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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4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吴学勇与刘树武、齐福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学勇,刘树武,齐福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民初835号原告:吴学勇,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被告:刘树武,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被告:齐福田,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原告吴学勇与被告刘树武、齐福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吴学勇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学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学勇负担。审判员  李青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