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4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吴学勇与刘树武、齐福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学勇,刘树武,齐福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民初835号原告:吴学勇,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被告:刘树武,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被告:齐福田,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原告吴学勇与被告刘树武、齐福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吴学勇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学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学勇负担。审判员 李青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