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3执1270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阿明与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明,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3执1270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阿明,男,彝族,1981年10月14日出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被执行人: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176号。法定代表人:谢德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明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我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3103执12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胡广学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多泽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