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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3执1270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阿明与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明,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3执1270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阿明,男,彝族,1981年10月14日出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被执行人: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176号。法定代表人:谢德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明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我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3103执12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胡广学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多泽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