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3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利雄与廖琴、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雄,廖琴,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543号原告张利雄,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委托代理人范婷,湖南湘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琴,女,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明珠路22号。负责人崔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煌毅,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6-5号华润大厦C座第四层。负责人邹智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玉婷,女,1982年5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30号南湖名都广场A座20层。负责人宣浪,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雄与被告廖琴、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利雄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利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利雄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谭立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