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孙作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作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490号被执行人:孙作奎,男,198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阜宁县。关于被执行人孙作奎犯侵犯著作权罪一案,本院(2015)盐知刑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孙作奎未全部履行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现立案执行。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中级法院执行局实施处部分工作职能及集中指定管辖的通知》要求,本院经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阜宁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盐知刑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确定的孙作奎应缴纳的罚金由阜宁县人民法院执行。阜宁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代为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冯殿明审判员 郑 斌审判员 刘传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嘉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