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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孙作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作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490号被执行人:孙作奎,男,198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阜宁县。关于被执行人孙作奎犯侵犯著作权罪一案,本院(2015)盐知刑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孙作奎未全部履行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现立案执行。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中级法院执行局实施处部分工作职能及集中指定管辖的通知》要求,本院经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阜宁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盐知刑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确定的孙作奎应缴纳的罚金由阜宁县人民法院执行。阜宁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代为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冯殿明审判员  郑 斌审判员  刘传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嘉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