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行终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赵光海与重庆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光海,重庆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行终43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赵光海,男,195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资云峰,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亮云,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法定代表人张国清,市长。赵光海因诉重庆市人民政府(简称重庆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行初46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2016年11月13日,赵光海向重庆市政府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一、重庆市政府批准的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的本轮正在使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内容是巴南区东温泉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表、文字均需要);二、2006年到2016年由重庆市政府和国务院批准征收重庆市巴南区东温泉镇的土地的所有征地批文及征地红线图;3、上述征地批文如果是重庆市政府审批并下发的征地批文,还请公开该批文报国务院登记备案的资料;四、征收申请人位于东温泉镇梨树村长五间组房屋所在地的土地的征地批文、征地红线图,以及确定该征地批文就是征收赵光海房屋所在地批文的事实依据;五、重庆市政府针对重庆市巴南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的批复;6、重庆市巴南区东温泉镇2006年—2015年各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7、公开上述批文所涉及的巴南区人民政府向重庆市政府的报批文件及所有附件资料。2016年11月23日,重庆市政府作出本案被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渝公开办函[2016]321号)并邮寄送达赵光海,主要内容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且内容指代不明确,我办无法准确回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中“一事一申请”原则的规定,请按照“一事一申请”,补充、明确具体申请事项后再提出申请,我办将依法作出回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三条规定,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重庆市政府针对赵光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渝公开办函[2016]321号),告知其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其申请加以补充、明确。被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渝公开办函[2016]321号)系重庆市政府要求申请人赵光海对其申请加以调整的告知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该告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据此驳回赵光海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赵光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佳佳审判员 吴永铭审判员 许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