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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3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戚邦彬与黄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邦彬,黄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3382号原告:戚邦彬,男,1961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高成安,泗县黄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永,男,45岁,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戚邦彬与被告黄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戚邦彬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黄永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戚邦彬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戚邦彬撤回对被告黄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由原告戚邦彬承担。审判员 于 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仇典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