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4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斌申请执行成都五二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斌,成都五二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4637号申请执行人黄斌被执行人成都五二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武劳人仲裁字(2017)第144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8月8日受理黄斌申请执行成都五二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成都五二天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营业部XXXXXXXXXXXXXXXX账户存款人民币X元扣划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志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