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3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陶涛诉被告王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涛,王连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3432号原告:陶涛,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王连军,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原告陶涛诉被告王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涛以被告王连军无法找到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涛负担。审判员 :夏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