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茹承贵与卢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承贵,卢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350号原告:茹承贵。被告:卢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茹承贵诉被告卢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无法按原告提供的及本院查询到的被告住所地向被告送达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亦没有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以向被告公告送达上述诉讼文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茹承贵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茹承贵负担。审判员 陈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党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