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2民初3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嘉兴市嘉海建设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华晨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嘉海建设有限公司,嘉兴市华晨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2民初3080号原告:嘉兴市嘉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林埭镇老平廊公路徐家埭段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6761614296。法定代表人:沈国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利君,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市华晨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砖桥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93864337Q。法定代表人:倪惠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嘉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华晨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嘉海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嘉兴市嘉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