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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7101行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宜良县人民检察院诉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7101行初36号公益诉讼人宜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局。法定代表人:王天寿,局长。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七甸小哨箐***号。委托代理人钱祥飞、张文娟,云南众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公益诉讼人宜良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局(以下简称昆明阳管委环水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本院认为,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我省部分法院开展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试点工作的通知》(云高法[2016]105号)(以下简称《集中管辖通知》)的规定,昆明铁路运输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为昆明市东川区、安宁市、晋宁县、宜良县、石林县、富民县、禄劝县、嵩明县、寻甸县行政区划内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被告昆明阳管委环水局的机构地址为昆明市呈贡区七甸小哨箐369号,其行政区划并非《集中管辖通知》中规定的本院案件管辖范围,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 林审判员 甘律然审判员 龚 袭二○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马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