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4执2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四小、马怀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四小,马怀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4执274号之一申请人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武栋,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高四小,昔阳县人。被执行人马怀生,昔阳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昔阳县人民法院(2017)晋0724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马怀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怀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怀生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1792.4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春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