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91执9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合肥熔安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湖南精量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熔安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湖南精量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9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合肥熔安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振伟,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精量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基良。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合肥熔安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精量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阶段以(2017)皖0191执99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精量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现因双方当事人同意债务相互冲抵,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精量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峻审 判 员 尹 刚人民陪审员 杨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立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