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09民终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一六六团与王礼珍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一六六团,王礼珍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9民终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一六六团,组织机构代码:01063114-8。法定代表人马儒军,该团团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礼珍,女,1968年1年1日出生,住第九师。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一六六团因与被上诉人王礼珍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901民初3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一六六团于2017年8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一六六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一六六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葛 阳审判员 邹彦君审判员 王筱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