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5民初2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峰林与潍坊市信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戴成升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峰林,潍坊市信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戴成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2887号原告刘峰林。被告潍坊市信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朱刘街道办事处驻地,法定代表人戴成升。被告戴成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峰林诉被告潍坊市信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戴成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山东巨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广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冬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