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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俊鹏与张磊、弋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俊鹏,张磊,弋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188号申请执行人杨俊鹏,女,1973年4月23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磊,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弋梦军,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陕0125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磊给付款项111848.46元及逾期利息,并由弋梦军对其中106736.80元负担连带责任;要求被执行人弋梦军给付款项667.96元及逾期利息。并由张磊承担案件诉讼费1372.50元、弋梦军承担案件诉讼费152.50元。本案执行费1620元由二被执行人承担。执行中,经本院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之财产。本院已按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