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申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佳与李磊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佳,李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15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佳,女,1984年5月8日生,满族,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四平供电公司职员,住吉林省四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艾艳秋,女,1952年9月1日生,满族,住吉林省四平市,系孙佳母亲。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磊,男,1982年5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四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男,1979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再审申请人孙佳因与被申请人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四民一终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佳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应予再审。事实和理由:一、二审认定事实缺乏证据。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不能仅凭借据或者相关文字记载认定借款事实成立。孙佳与李磊并不相识,李磊的陈述不符合常理。孙佳签名的借条实际上是向吉林省金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的凭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孙佳是否应向李磊还款。孙佳应向李磊还款。在孙佳签名的借条中,明确约定了借款合同双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虽然孙佳称对借条有异议,但是其认可借条的真实性,借条的签订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其也没有向法院主张过撤销该借款合同。孙佳在原审中未提出鉴定申请,该借条真实有效。孙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能正确认识自己在借条上签字的法律后果,在孙佳无充分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情况下,应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承担还款义务。孙佳称案涉款项系向案外人吉林省金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但并无直接证据支持孙佳的主张。且孙佳称与吉林省金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之间就借款未约定利息,而借条上显示该笔借款月息三分,无法认定孙佳的主张。综上,孙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宋立峰代理审判员 王 斓代理审判员 李 昂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恒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