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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执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新市区喀什东路宏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张正东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市区喀什东路宏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张正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1135号申请执行人:新市区喀什东路宏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营者:南菊霞,该租赁站业主。被执行人:张正东,男,汉族,1979年12月出生,住新疆额敏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4民初715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正东的银行存款287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