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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4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泽林与王志刚、苏瑞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林,王志刚,苏瑞君,冯晓刚,单学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4民初580号原告:王泽林,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281医院医生,,现住北戴河区。被告:王志刚,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抚宁区。被告:苏瑞君,女,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抚宁区,系被告王志刚妻子。被告:冯晓刚,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南戴河国际娱乐中心工作人员,,现住北戴河新区。被告:单学志,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南戴河国际娱乐中心工作人员,,现住北戴河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泽林诉被告王志刚、苏瑞君、冯晓刚、单学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泽林对被告王志刚、苏瑞君、冯晓刚、单学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83元,减半收取209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美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