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周至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周至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赵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124民初1804号原告:陕西周至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张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某,男,汉族。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陕西周至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军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周至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赵某某于2008年12月28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及借款契约,借款金额6300元,利率8.37‰,借款期限12个月。但该笔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为郭立友,在本院2017陕01**民初1381号调解书中郭立友已经归还了原告借款5000元,现下欠1300元。故原告诉请被告归还下欠的13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赵某某对以上事实认可并同意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赵某某归还原告陕西周至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300元(已履行完毕);二、双方再无其他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军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