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5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施官国、顾芳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施官国,顾芳芳,杨必光,林于根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5150号原告:台州市黄岩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307617785J。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县前社区县前街59号。法定代表人:胡华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金松,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云建,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官国,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顾芳芳,女,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杨必光,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告:林于根,男,195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黄岩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施官国、顾芳芳、杨必光、林于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14元,减半收取1807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邱来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牟奕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