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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3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赵宇与郭伟超、李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宇,郭伟超,李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3185号原告:赵宇,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被告:郭伟超,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被告:李伟,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宇与被告郭伟超、李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郭伟超地址不详,致使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国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