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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4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4民初753号原告:杨某,女,汉族,1944年6月21日生,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王某1,男,汉族,1961年7月18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告:王某2,女,汉族,1965年6月16日生,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王某3,女,汉族,1968年5月15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告:王某4,女,汉族,1971年3月26日生,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王某5,男,汉族,1973年11月8日生,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王某6,女,汉族,1976年3月6日生,住四川省汉源县。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邓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