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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民初2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与孙亮、张二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孙亮,张二红,韩瑞兵,李娜,李军,苗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7民初284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负责人:王文俊。委托代理人:蔡琴。被告:孙亮。被告:张二红。被告:韩瑞兵。被告:李娜。被告:李军。被告:苗三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诉被告孙亮、张二红、韩瑞兵、李娜、李军、苗三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负担。审 判 员 孟令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乌 云书 记 员 尹舒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