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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民初1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王全德与西宁奥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德,西宁奥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1953号原告:王全德,男,汉族,1974年12月24日出生,青海省互助县五峰镇北沟村平滩口**号。身份号码:。被告:西宁奥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125号。法定代表人:李泽贤,该公司经理。原告王全德与被告西宁奥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诉讼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全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全德负担。审判员 冶 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菖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