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解某杰诉被告梁某梅、胡某林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杰,梁某梅,胡某林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422民初1554号原告解某杰被告梁某梅委托代理人梁某被告胡某林原告解某杰诉被告梁某梅、胡某林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解某杰与被告梁某梅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案外人贾宏峰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案外人贾宏峰与二被告间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在原告向案外人贾宏峰主张权利过程中,经原、被告及案外人三方共同协商同意,案外人将二被告欠其到期债权150000元转让给了原告。债权转让后,二被告已向原告偿还欠款50000元,余下的欠款10000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始终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并要求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二被告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7年5月26日经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原告与案外人贾宏峰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案外人贾宏峰与本案二被告间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在本案原告向案外人贾宏峰主张权利过程中,经本案原、被告及案外人三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案外人贾宏峰将本案二被告欠其到期债权150000元转让给了本案原告,并将本案二被告为其出具的借据交给了本案原告。该笔债权转让后,二被告已向原告偿还欠款50000元,余下的欠款10000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并要求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要求由二被告承担本案所涉的财产保全费1020元。诉讼中,原告表示自愿放弃主张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诉状,借据,询问笔录,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载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本案中,二被告尚欠原告债务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原告所主张的欠款利息的请求,因原告在诉讼中明确表示自愿放弃,故本院对其意见可予尊重。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某梅、胡某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解某杰欠款1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洪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