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9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童高来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高来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9刑初93号公诉机关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童高来,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侗族,小学肄业,农民,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9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下称靖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公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高来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晓雯及书记员庞迁、被告人童高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童高来酒后驾驶牌照为湘N×××××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靖州县渠阳镇渠阳中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门口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湘N×××××小型轿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湘N×××××车主报警,交警赶至现场进行处理。当天21许,被告人童高来被带至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靖州分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童高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71mg/100ml。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童高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童高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另查明,靖州县司法局受本院委托对被告人童高来进行社区矫正评估调查,建议对童高来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童高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涉案湘N×××××普通二轮摩托车物证照片,接报案登记表、交通事故情况记录、到案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单及照片、户籍信息、机动车及驾驶证查询信息等书证;证人明某、刘某的证言,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及照片、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童高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童高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童高来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童高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谢取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丽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