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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9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李岩芝、吴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岩芝,吴鹏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9541号申请人:李岩芝,男,1985年1月9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吴鹏超,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人李岩芝与被申请人吴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岩芝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4987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李岩芝以等额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岩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吴鹏超名下银行存款24987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269元,由申请人李岩芝预交。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