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财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丰县鸿鹤电动车零配件厂与王贵阳、李然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丰县鸿鹤电动车零配件厂,王贵阳,李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财保350号申请人丰县鸿鹤电动车零配件厂,住所地丰县常店镇大李庄村孙庄。法定代表人孙益刚,经理。被申请人王贵阳,男,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住丰县东城开发区。被申请人李然,女,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住址同上。申请人丰县鸿鹤电动车零配件厂因被申请人王贵阳、李然欠其货款62200元,逾期未结,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王贵阳、李然转移财产,申请人丰县鸿鹤电动车零配件厂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贵阳名下的汽车两辆。申请人丰县鸿鹤电动车零配件厂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丰县鸿鹤电动车零配件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贵阳名下的苏C×××××、苏C×××××号汽车两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仇星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