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8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黄阿车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阿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828刑初196号公诉机关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阿车,男,1986年1月2日生,哈尼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逮捕。捕前住澜沧县,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澜沧县人民检察院以澜检公诉刑诉〔2017〕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阿车盗窃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忠、李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阿车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3日凌晨5时,被告人黄阿车窜至澜沧县城勐朗镇高登酒店旁(澎渤修理厂对面),将被害人曾某的一辆价值人民币3465元墨绿色大阳牌110-2E型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云J×××××,发动机号:E0205903,车架号:LATXCHLY8El17-5381)盗走。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证实,认为被告人黄阿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阿车当庭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表示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3日凌晨5时,被告人黄阿车到澜沧县城高登酒店旁(澎渤修理厂对面),将被害人曾某的一辆价值人民币3465元墨绿色大阳牌110-2E型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云J×××××,发动机号:E0205903,车架号:LATXCHLY8El17-5381)盗走。被盗摩托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曾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阿车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的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曾某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勘验笔录、刑事照片、被盗车辆查询结果、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液检测披告、被告人黄阿车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黄阿车实施盗窃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阿车无视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阿车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阿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阿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桂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郎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