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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刑终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杨巍巍、张建建贩卖毒品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巍巍,张建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刑终50号原公诉机关友谊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巍巍,男,1980年8月3日出生于双鸭山市四方台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双鸭山市四方台区新立矿。因犯强迫卖淫罪于2006年1月26日被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0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7月8日被友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友谊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建建,女,1984年7月23日出生于双鸭山市四方台区,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双鸭山市四方台区新立矿康平路。因本案于2016年7月29日被友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双鸭山市看守所。友谊县人民法院审理友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巍巍、张建建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黑0522刑初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巍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张建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随案移送的毒资人民币300元,予以没收;扣押的9.32克冰毒、作案工具手机三部(白色三星牌、黄色NCKIA牌、黄色clete牌)予以没收。宣判后,杨巍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巍巍、原审被告人张建建犯贩卖毒品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友谊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2刑初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友谊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吉臣审 判 员 冯敬坤审 判 员 王桂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孙俐兴书 记 员 王泳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