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8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丹阳与郭林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丹阳,郭林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985号原告:王丹阳,女,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郭林燕,女,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江西省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丹阳诉被告郭林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丹阳逾期未补缴诉讼费用,也未按照规定申请缓交、减交和免交,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9元,由原告王丹阳负担。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