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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8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丹阳与郭林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丹阳,郭林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985号原告:王丹阳,女,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郭林燕,女,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江西省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丹阳诉被告郭林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丹阳逾期未补缴诉讼费用,也未按照规定申请缓交、减交和免交,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9元,由原告王丹阳负担。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