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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9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345申请执行人景会民与被执行人张燕俊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会民,张燕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9执345号申请执行人:景会民,男,1989年3月16日生,汉族,住稷山县化峪镇。被执行人:张燕俊,女,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乡宁县西坡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景会民与被执行人张燕俊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张燕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张燕俊归还申请执行人景会民44034.44元。被执行人张燕俊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燕俊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7月15日将被执行人张燕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景会民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燕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景会民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关茹文审 判 员  张宁平人民陪审员  薛 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锦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