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1民初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朱晓东与台安县逸夫小学餐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东,台安县逸夫小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1民初1322号原告:朱晓东,男。被告:台安县逸夫小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晓东诉被告台安县逸夫小学餐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晓东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朱晓东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晓东承担。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巴星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