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执异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申学卫、申振海合同、无因管���、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学卫,申振海,申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异86号异议人(案外人)申学卫,男,汉族,1987年9月24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申振海,男,汉族,1964年1月19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申小平,男,汉族,1965年2月28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异议人申学卫不服(2015)西执字第63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异议人银行存款15000元。于2017年7月11日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执字第630号执行裁定冻结异议人申学卫银行存款15000元,属冻结错误,特提出异议,事实和理由如下:申请执行人申镇海与被申请人申小平因欠款纠纷,贵院作出(2012)西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判决申小平给付申镇海人工费9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小平未履行给付义务,申镇海申请执行。2017年6月29日贵院以(2015)西执字第630号执行裁定冻结了异议人的银行存款15000元,该银行存款系异议人的存款,虽然被执行人申小平与异议人为父子关系,但该存款于申小平无任何关系。所谓占地款也系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留客村村委会与异议人签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后给予的土地补偿协议(见该协议),与申小平无关。贵院的执行裁定,冻结异议人的银行存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解冻。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申振海拒不履行(2012)西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5)西执字第63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申学卫银行存款(申小平的占地款)15000元。异议人为支持自己的异议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一份。申请执行人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冻结异议人个人���行账户存款15000元,没有证据证明该银行账户存款即是被执行人土地补偿款,而异议人提交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甲方:留客村村民委员会,乙方:申学卫。甲方共征乙方土地0.4102亩,土地补偿29206.20元证据,能够证明该账户内存款为异议人所有。因此,异议人申学卫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二)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西执字第63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异议人银行存款15000元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郭连军代理审判员 岳洪台人民陪审员 王亚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霍仕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