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6执恢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和勇、郑润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和勇,郑润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6执恢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罗江县。法定代表人:宋小飞,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和勇,男,生于1971年5月20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郑润琼,女,生于1976年11月6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和勇、郑润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9日拍卖被执行人徐和勇所有的德阳市河东区房产。2017年6月20日,该房产以327140.2元的价格成交,该款项已足以偿还下欠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26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鲁万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