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8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贾学妍与郝成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学妍,郝成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8民初740号原告贾学妍,女。被告郝成华,男。原告贾学妍与被告郝成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学妍于2017年8月14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达成离婚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学妍已与被告郝成华自愿达成新的协议。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力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学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贾学妍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小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