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刑初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周庆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庆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1刑初第221号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庆洋,曾用名周庆锋,男,1988年4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南召县乔端镇洞街村李老庄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23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南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南召县看守所。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公诉刑诉(2017)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庆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冬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庆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7日下午,被告人周庆洋与邻居赵某1在其家中喝酒,当天下午16时许,周庆洋无证驾驶一辆无牌号三轮摩托车,从家中沿门口水泥路行驶至同村村民齐学泉家门,因其认为自己家庭生活困难,应纳入贫困户而未纳入,对扶贫工作有意见,便对正在该村进行扶贫工作的南召县森林公安局工作人员赵某2、赵某3进行谩骂。后赵某2报警,南召县公安局乔端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其带走,发现其浑身酒气,便将其移交给了南召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处理。当晚被告人周庆洋被带至南召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周庆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7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庆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1、赵某2、赵某3的证言,血液提取登记表、血液检测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庆洋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属醉酒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周庆洋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庆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景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