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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4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锦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锦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4民初1600号原告:四川锦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涪城路48号银丰国际商业中心6楼。负责人:陈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亮,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红,女,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锦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锦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锦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红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锦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减半征收诉讼费25元,由原告四川锦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蹇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