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5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罗长庚与侯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长庚,侯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5民初830号原告:罗长庚,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住韶关市曲江区。被告:侯雪梅,女,1963年12月14日出生,住韶关市曲江区。原告罗长庚与被告侯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罗长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罗长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廖新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明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