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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5执恢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山东省费县鲁南石材厂、石立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费县鲁南石材厂,石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5执恢41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费县鲁南石材厂。法定代表人王磊建,厂长。被执行人石立峰,男,1955年3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1999)费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石立峰及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名下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中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