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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4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马青胜与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青胜,万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4678号申请人:马青胜。被申请人:万彬。原告马青胜与被告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马青胜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万彬所有的郯城县檀都小区沁园X号楼X单元X楼XXX室房产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万彬所有的郯城县檀都小区沁园X号楼X单元X楼XXX室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叁年(自2017年8月14日至2020年8月14日)。案件申请费XXX元,由申请人马青胜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雪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广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