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4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马青胜与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青胜,万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4678号申请人:马青胜。被申请人:万彬。原告马青胜与被告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马青胜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万彬所有的郯城县檀都小区沁园X号楼X单元X楼XXX室房产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万彬所有的郯城县檀都小区沁园X号楼X单元X楼XXX室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叁年(自2017年8月14日至2020年8月14日)。案件申请费XXX元,由申请人马青胜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雪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广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