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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2民初2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清远市快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清远市快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2365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慧霞,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翠婵,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远市快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英德市英城和平中路口商业大厦首层商铺。法定代表人:张丽莉。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市快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文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睿 微信公众号“”